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一般级(Ⅳ)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中央和省已经出台Ⅰ级、Ⅱ级、Ⅲ级分级标准。为完善分级标准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一般级(Ⅳ)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凡发生在身边超过Ⅳ级标准的公共突发事件,应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两小时内及时、准确地向市、县、镇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强有力地组织人员科学地进行先期处置,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一般级(Ⅳ)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主要江河发生或预测将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其一个区域发生或将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2、流经我市行政区域内河流的重点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保护中心镇的堤围或1000亩以上堤围发生较大险情,有可能溃堤造成围内受淹;
3、县级行政区域内多个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出现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一般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通行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无法恢复通行;
6、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多个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镇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严重干旱。
(二)气象灾害。
1、台风、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和大风等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灰霾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