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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部门:

  鉴于连年物价上涨,五保供养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月人均标准由不低于2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月人均标准由不低于15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供养资金增加部分,由市负担20%,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迅速落实做好此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五保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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