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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费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按定额发放。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补贴1650元;难产(含剖宫产)的,补贴185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235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补贴6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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