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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市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或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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