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洪教监字[2008]5号)
各县区教体局(办)、直属学校、企事业办学校、民办学校:
今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后,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学校收费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擅立收费项目。有的收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费、杂费、服装费、水费、体育俱乐部会员费、有的高中学生缴纳了择校费后再收取学费等;二是超标准收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生的借读费和高中的学费、代办费及寒假毕业班学生补课费、民办学校收费等收费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学校明知故犯,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三是收费行为乱。有的学校对属于其招生地段范围的生源仍要求收取借读费;有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退回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课程的教科书的书费;有的高中学校没有结清上学期书费;有的学校没有及时发放困难家庭学生的政府补助;有的学校收费不开票据,或者不开正式票据,或者多收少开。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损害了政府教育的形象。必须引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高度重视。下面,为进一步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重要意义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收费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解,狠抓工作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老师为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态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对于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要本着全部有理,全部解决;部分有理;部分解决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力度,确保职责范围内不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做到学校明明白白收费,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教育。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的各项规定,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向需要借读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制学生的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其它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办高中学校在按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对交了借读(择校)费,中途转学(休学)的学生可以退还未借读期间的借读(择校)费。
要认真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公示制,要按照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学期,严禁不公示及超出公示范围和标准收费。学校的所有收费都要使用由省市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禁打“白条”、多收费少开票或不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