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OO八年一月十三日
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含附图,下同),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本省与毗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依照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本省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本省与毗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