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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十一五”基层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大力扶持,推动民间组织快速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民间组织发展。在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方面,民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主动开展送政策、送资料、送服务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要把适宜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放手让他们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知识、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在帮助引进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搞好服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尽力提供产品销售场所便利,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金融、农业、科技等部门在支农款、贷款、科技推广费等方面给予协会适当的经费扶持,支持开拓新产业,发展特色产品。在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方面,重点是帮助分类指导和解决制约发展的经费来源问题。社区文体类的民间组织主要采取自筹、收取会费、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助等方式解决经费来源问题;社区服务类的民间组织主要采取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相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服务面以及减免有关税费解决经费来源问题;社区维权类的民间组织主要通过政策引导、法律服务、业务指导和适当补贴等,帮助其发展壮大;社区事务类的民间组织主要通过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政府购买岗位、给予适当补贴和项目资助等方式发展壮大;社区慈善类的民间组织主要通过社会捐赠、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助、民政拨款等方式发展壮大。

  (四)严格管理,促进民间组织规范化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因各种原因没能及时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基层民间组织及时注册登记,以便取得合法地位。目前,我市基层民间组织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大部分协会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对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域内基层民间组织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民间组织,由村(社区)委员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民间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民间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要加强民间组织基本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和规章制度,引导民间组织维护党委、政府的权威,服从服务于大局,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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