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加入和退出基层民间组织实行自愿的原则,合作内容和方式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树立民主办会的理念,建立规范的章程,提高自我服务、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治理水平。
(四)坚持服从服务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坚持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服从作为最根本的纪律要求,把服务作为最根本的职能定位,增强基层民间组织的生命力。
(五)坚持边发展、边登记、边规范的原则。鼓励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大胆探索组建基层民间组织。在筹备建立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及早介入,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其正常发展,规范运行。
三、培育发展的重点
(一)发展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的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重点发展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组织。重点发展以下类型的农村专业经济组织:
1.技术服务型。围绕农民在信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面的迫切需求,重点发展一批以各产业的土秀才、土专家、土能人为骨干,吸收产业经营者为会员的技术服务型协会,为会员群众提供品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2.基地整合型。围绕优化配置农村资源,推进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一批规模大、品质优、区域性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吸收种养植专业户为会员的基地整合型协会,带动农民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主导产业向商品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3.龙头带动型。围绕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重点发展“公司+基地+农户”的龙头带动型协会,形成较强产业优势,实现公司和会员共同发展的产业化经营机制。
4.企业联合型。引导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强强联合,在部分产业重点发展一批企业联合型协会,着力加强行业自律及内部产、供、销统筹规划。
(二)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重点。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重点发展以下类型社区民间组织:
1.服务类。按照社会化的方向,培育发展一批能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质量高、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便民类社区民间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和面向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