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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十一五”基层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十一五”基层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36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十一五”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十一五”基层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意见

  为引导和促进基层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完善基层民主自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十一五”期间我市基层民间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基层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空白、整合现有、培育大型”的方针,遵循“先扶持、后规范,边发展、边整合,重需要、突常规,倡自主、重引导”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规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使民间组织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为城乡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工作目标是:各县(市、区)在全面摸清区域内基层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完成现有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基层民间组织的发展规划。2-3年内,逐步建立起多行业、广覆盖,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在社区中产生一批专业性较强、业务水平较高,能较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的民间组织。“十一五”末,基本形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依法运作的基层民间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社区(村)党支部,加强对基层民间组织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利用民间资源自主、自愿举办,政府给予适度扶持。

  (二)坚持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基层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依法登记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基层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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