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服务功能、执业范围、人员配置及业务管理等,按国家下发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各县、市、区要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政策措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需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其他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十六)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达市委〔2005〕32号),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由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2元标准给予补助;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所在地政府解决。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等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算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予以安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入医保网络时,其入网费、光纤费、网络服务费予以减免。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的公益性、救济性捐款,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十七)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城市医疗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