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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6.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1分)

  17.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上报,不谎报,不隐瞒。有关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2分)

  18.由县(市、区)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在规定时限内批复结案率达100%,并报市安委会备案。(1分)

  19.及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事故统计月报、年报表,数据准确,条块数据一致。(1分)

  20.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月活动经费落实。本地、本系统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2分)

  21.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达市府办〔2005〕50号)要求,深化示范乡镇建设,按时完成“十、百、千”示范工程。积极开展重点监控县“摘帽”工作,责任落实,经费落实。(1分)

  2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编制、人员配备能满足工作要求,每年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数据统计分析、事故现场摄像等事故调查工具及设备,其中专项经费人平不得低于3万元。(2分)

  对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必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2分、1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5-10分并通报批评。

  5. 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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