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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审批等建设管理程序,以及建设标准和规模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现有办公楼是否有经营出租等使用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土地审批和利用情况;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审计部门结合自身审计任务,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办公楼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清理标准和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四)《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川委办〔2003〕5号)。

  (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批复文件。

  对于已开工建设和已完工项目,主要根据(一)、(三)、(四)、(五)、(六)项进行清理;对于未开工项目,还要结合中办发11号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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