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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50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川纪发〔200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办发〔2007〕11号和川纪发〔2007〕9号文件精神,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全面清理,要摸清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及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进行严肃查处。清理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并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对因清理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部门和单位

  根据川纪发〔2007〕9号文件精神,我市本次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包括:

  1.市、县(市、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2.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

  本次清理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二)清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培训中心新建、翻扩建(扩建和增加面积的翻建)、迁建、购置项目:

  1.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2.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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