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劳动技能,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加强对起重、运输、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种设备、物质的监测、检验及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五)严格规范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针对冶金生产过程中炼铁、炼钢、轧钢、高炉煤气等关键部位和重点工序、重点环节,认真查找和整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落实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抓紧隐患治理整改。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治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治计划,落实监控措施,明确责任和整治时限。
(七)建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等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监管,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摸清本地冶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措施,加强安全监管。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6月中旬前对辖区内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5个方面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起重、运输、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种设备、物质的监测、检验及管理情况;
(五)重点工艺环节、关键岗位安全措施及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等。
市安委会将在6月中旬组织开展冶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查。
四、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工直至依法予以关闭;对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并责令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并补办相关手续;对不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冶金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不符合国家《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冶金项目(企业),要坚决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