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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达州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消防行政执法,杜绝火灾隐患,严格查处火灾责任事故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行为严格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是有效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有效手段。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坚决按照《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直至隐患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公众聚集场所实行 “三停五罚”(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的;营业性场所人员严重超员的一律停业、停止使用,经整改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使用,其中构成以下5种情况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1)营业场所擅自使用或开业、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能保障疏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元;(2)堵塞消防通道或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10万元;(3)场所容纳人数或疏散人数按照规范计算超过25%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元;(4)在消防扑救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火灾扑救,责令拆除,处罚3万元;(5)未经培训合格从事消防设施安装、维护、管理及消防控制室值班的处罚5000元。易燃易爆场所实行“三停四罚”。即: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的,违章作业的一律停业、停止使用,经整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其中,构成以下四种情况必须依法予以处罚:(1)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处10日以下拘留;(3)违法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10日以下拘留。(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对火灾事故,要按照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因忽视消防安全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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