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各地、各部门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交通、食宿、资讯等方面的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4.3.2 对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境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和管理。
4.3.3 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3.4 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和安排,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
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报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3 奖励处罚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甚至违反纪律,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省级新闻媒体驻达、市级新闻媒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讯方式并指定联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