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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辖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普查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备购置,日常办公,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重点污染源抽样监测,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组织摸底清查,现场核查,普查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写,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和成果发布。

  辖市区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经费由各级财政尽快给予追加,2008年和2009年经费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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