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机部门负责做好农业机械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面在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林部门负责农业源(种植业、养殖业、渔业、丹阳市农村)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城管部门配合做好城镇生活源、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驻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培训
组织参加省级对市、辖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和骨干以及省辖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
市、辖市(区)组织对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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