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处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对涉及城建、土地、规划、房产等资料不全的单位公有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城区改造商业房,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房屋产权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后,房产管理部门即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已建成入住,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各类住房,加快补办验收手续,待手续齐备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而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到当地土地、建设、规划、房管、消防、人防等部门完善手续。对2008年元月底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以未能履行合同为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报请省建设厅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未办理预售或销售许可的商品房,擅自销售的,依法处理后补办预售或销售许可。
(四)对于1999年底以前审批的职工集资建房尚未出售的,可按公有住房予以出售,职工个人集资款可抵扣购房款,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属职工全额集资的也可按职工集资建房认定产权。2000年以后审批的单位集资建房应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并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确认产权。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职工集资建房的出售。
(五)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现住户无论是否属于产权单位职工,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公房由产权单位职工子女居住的,若职工夫妻均已去逝,可给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子女办理售房手续。
(七)学校教职工住房。按教发[1998]23号规定,建在校园周边能与教学活动区域分离,且分离后又不影响学校长远规划和管理的住房,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房改政策向教职工出售,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理顺管理体制,活跃住房二级市场
(一)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已经设立房产管理局的县要加大工作力度,未设立房产管理局的县要尽快理顺管理职能,把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外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发放房屋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