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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决策服务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气象灾害对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业应会同气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力度
  (一)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村屯、医院、敬老院、监狱、重大工程建设所在地、大型企业、矿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
  (三)积极开展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研究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应对措施。为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使之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附具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草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一项审查内容,未经论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履行审批程序。
  (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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