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客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可供旅客乘坐的座位数核定。
客货两用汽车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载重吨位核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公路交通规费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 机动车公路交通规费由车籍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其中,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费由经营登记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省外调驻本省的机动车,由调驻地征稽机构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缴费义务人应一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公路交通规费。
第十一条 征稽机构应公开征费依据、收费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征稽机构征收公路交通规费,应当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缴费凭证和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核销。
禁止非法印制、销售、转让、涂改、混用公路交通规费专用票据和缴费凭证。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规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公路养路费自领取机动车号牌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缴纳;
(二)道路运输管理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之日起缴纳;
(三)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次月起缴纳;
(四)办理起征登记、启用登记当月的交通规费均按实际天数计征;
(五)缴纳公路交通规费应于缴费当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预缴全年公路交通规费的,应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办理。
摩托车应当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应缴的公路交通规费。
第十四条 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总额等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实行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公路交通规费,具体缴纳比例应根据车主缴费情况和车辆完好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