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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8]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尽快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关于加快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本着“市场加保障”的原则,结合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从本区实际出发,选择有条件的危旧房片区,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居民。

  第四条 危旧房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以45平方米、5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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