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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贴和医疗补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上限由每人每月80元调增至每人每月12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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