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以下新开工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等纳入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具体包括:
1. 2008年1月1日之前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或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项目;
2.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或已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快与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的衔接,早日做到互联互通。
(三)明确项目信息登录管理的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新开工项目信息的登录。
根据实际情况,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统一登录信息系统。
(四)建立健全文件互相抄告制度
市与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外资、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要加强文件的相互抄告。
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
(五)切实搞好新开工项目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开展新开工项目公告工作
(一)公告范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纯设备购置等项目。保密工程除外。
(二)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许可、备案)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
(三)公告时间:每月25日,逐月公告。
(四)公告条件:
1.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 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纯设备购置项目。
(五)公告主体:按照“各负其责、一口对外”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向社会公告。
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拟公告项目的相应审批和许可手续进行复核。
(六)公告方式: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