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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市与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外资、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一)完善项目管理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一)建设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各区县、有关部门相互连接、信息共享、反应及时、管理有效的投资项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统一编码,统一格式。
  (二)依托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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