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本市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本市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本市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并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