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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对各省辖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省辖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省辖市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辖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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