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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豫政〔2008〕8号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省辖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政府对6个扩权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6个扩权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由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省政府审定。6个扩权县(市)分别与省政府签订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

  各省辖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辖市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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