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网络建设
1.建设社区回收网络。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依据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的标准,结合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和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由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工商、公安、供销社等部门及街道(镇、乡)、社区,编制本地区回收站(亭)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商委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回收站(亭)应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紧密衔接,社区回收网络建设单位要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运输车,及时将收购的废旧物运出城区,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应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指导收购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2.建设非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对企事业单位即非居民区再生资源的回收,采取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的方式,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分类回收车运输至集散市场。从事运输回收的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统一着装,规范作业。
3.建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
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形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逐步提高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初加工能力,促进其与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形成产业链,实现回收行业的产业化。
4.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
市商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范现有集散市场的基础上,规划设置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设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取得市商委的批准文件。市场的设立需符合环保和公安消防有关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培育龙头企业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等方式,选择确定重点支持、培育的龙头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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