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各部门要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认真编制并落实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从今年起国家法定节假日作了部分调整,各区、各部门要科学安排值班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值班制度,确保上传下达畅通无阻。
五、强化对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已经明确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及明确应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部门,要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组织对全国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各部门要在2008年6月底前将本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6月底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各部门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