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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各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贯彻实施中要注意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理解、系统学习,有力落实。

  二、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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