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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渝建发[2008]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
  为了切实服务我市城乡统筹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原则并结合我市城乡建设的实际,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执行。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
  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
  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城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
  (一)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其他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和施工图(含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备案权限按本通知划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进行划分和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完善相应的审批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探索并改进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明确审批重点,实施服务发展工程,提高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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