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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负责集体审议会议会务。
  第七条 集体审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集体审议会议由集体审议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二)承办处室陈述定调价格初步方案和有关情况;
  (三)集体审议小组办公室对定调价格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集体审议人员对定调价格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
  (五)承办处室对审议中提出的具体意见作再次陈述;
  (六)主持人根据参加集体审议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审议结论;
  (七)承办处室根据审议结论填写集体审议表(见附表六),经参加集体审议人员逐个签名后草拟定调价文件,呈分管局领导、局长签发并对外公布或公示。
  第八条 承办处室根据需要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 定调价格项目现行价格,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调价幅度、调整总金额、执行时间、范围等 (见附表一);
  (二)定调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依据与理由 (见附表一) ;
  (三)定调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见附表一);
  (四)定调价格相关因素调查表,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见附表二);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表三);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见附表四);
  (七)经过听证的,应填写听证会情况表(见附表五),并附听证会全套资料。
  第九条 集体审议会议参加人员:
  (一)集体审议小组全体人员及承办处室有关人员;
  (二)集体审议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集体审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集体审议会议原则上每星期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价格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视情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局此前涉及集体审议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苏州市物价局定调价格(收费)建议初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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