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中心、成本调查队:
现将《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局综合调控处(法制处)联系。
苏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
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保障政府制定价
格合法有序进行,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包括收费,下同)。
第三条 制定和调整价格集体审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集体审议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综合调控处(法制处)、办公室、成本调查队、分局、中心及有定调价格职能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集体审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调控处(法制处),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五条 集体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承办处室定调价格初步方案的情况汇报;
(二)质询有关情况;
(三)审议并作出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核准、执行时间、公示等审议结论 。
第六条 集体审议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及《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初步审核承办处室提交的定调价格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