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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地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广东省电力安全和全省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输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电源项目是指规划、核准或审批权在国家或省的各类发电项目(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电网投资是指各地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年度投资。省网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地级以上市输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实行“三挂钩”,建立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中旬对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率×70%+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资完成率×30%.年度输电网工程基建计划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电网企业要定期向输电网工程所在地政府报告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并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广东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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