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保险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在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有条件的区可将保险范围从大病住院逐步扩展到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区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区确定。
(三)调整最高支付限额。从2008年保险年度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设计在不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今后各区可根据每年度基金的收支状况、筹资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统一规范管理。一是统一各区医疗保险制度名称,统一称为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逐步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靠拢;三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时间具体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
(五)完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财政补助。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完善财政补助机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补贴标准适时提高。
(六)设立不同的待遇档次。在2008年保险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逐步靠拢:即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50-500元,二级医院为450-700元,三级医院为650-1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不低于45%确定。
三、狠抓落实,确保推进
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通知》要求,设立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工作,财政、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社保经办机构要具体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及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