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3 调查评估
6.3.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市、区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6.3.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6.3.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6.3.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装备保障
7.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7.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1.3 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7.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 人力资源保障
7.2.1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精神,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动员灾区各行各业和所有群众,号召他们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灾区外社会各方力量对灾区支援。
7.2.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3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7.3.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7.3.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7.3.3 经贸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7.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1.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8.2 奖励与责任
8.2.1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8.2.2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