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应急响应
5.2.1 区级应急响应: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5.2.2 市级应急响应: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市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5.2.3 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5.3 指挥与协调
5.3.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2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5.4 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5.4.1 气象部门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4.2 相关部门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并组织消毒防病,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5 动员社会力量
5.5.1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5.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6 新闻报道
5.6.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6.2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的信息。
5.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6.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6.1.3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