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
4.2.1 一般(Ⅳ)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高温、重大气象干旱、大雾、霾、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雷电灾害、强对流(含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黄色(台风预警信号为蓝色)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等级达3级。
4.2.2 较大(Ⅲ)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高温、重大气象干旱、大雾、霾、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重大雷电灾害、重大强对流(含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橙色(台风预警信号为黄色)标准的,或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
4.2.3 重大(Ⅱ)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特大暴雨、强高温、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特大雷电灾害、特大强对流(含特大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红色(台风预警信号为橙色)标准,或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等级达5级。
4.2.4 特别重大(Ⅰ)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特大暴雨、强高温、极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特大强对流(含特大龙卷风、冰雹、强降水等)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台风预警信号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红色)标准的。
4.3 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4.3.1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霾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4)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强、超强)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的。
4.3.2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4.3.3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5.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5.1.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
5.1.1.1 区级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区,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该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由同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5.1.1.2 市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协调,同时向社会公布和上报省人民政府。
5.1.2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当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