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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2.2.22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做好排涝泵站抢险复产工作。

  2.2.23 电信部门和移动通讯运营企业:全力配合保障通信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移动通讯运营企业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的短信息。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2.2.24 燃气部门:负责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燃气设施抢险、抢修,做好生产调度、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

  2.2.25 佛山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对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2.2.26 驻禅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必要时应出动移动气象台,现场提供实况、预警预报和气象灾害情况。

  3.1.2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8008308121)等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重大或者较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通报。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市三防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2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2.3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3.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2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4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执行。一般按4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台风、暴雨、高温、雷雨大风、大雾、霾、寒冷、冰雹、森林火险等预警信号由市(区)气象局(台)统一发布;因气象原因衍生的地质灾害由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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