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在确保上述投入的同时,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单位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严禁强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逐步形成在政府公共财政框架下,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资体制。
(三)资金拨付
省、市、县投入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市投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逐级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国库,其中省对县(市)财政补助资金直拨到县级国库。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县(市、区)本级投入,对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按交通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四)资金管理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年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得超过农村公路年养护资金总额的40%;其余资金滚动积累,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和水毁恢复工程使用。逐步建立起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四、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加快管理养护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1.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有一定威望的村民为协管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道养护以及道路破损情况,并纠正有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2.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及重载车辆的治理,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以及超过农村公路承载力标准的重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矿场、砂石料场、粮库等单位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力度。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发动和组织村民爱路护路,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禁止超限运输车辆以及重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对因企业生产和地区经济建设需要,部分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的,要提前与交通部门签订路产赔偿协议。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以及损坏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损坏、占用、利用农村公路路产的行为,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用于农村公路路产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