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细则。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公路法》和《
辽宁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的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人员,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和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以及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包括路面坑槽补修、翻浆处治、局部表处、路面中修、大修和桥涵构造物维修等;非专业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乡村筹集为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所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滚动发展,专款专用。资金专户设在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包括:省、市、县(市、区)财政投入;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及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乡镇、企事业单位投入和个人捐赠;其他资金。
(二)资金专项标准
乡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4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1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300元。以上标准按2006年年底乡、村道实际里程计算,随着公路里程增加和地方财力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各级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增加省投入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