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八日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县道的管理和养护按照《
辽宁省公路条例》规定实施)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
辽宁省公路条例》,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推进全省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多方支持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养护体制,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保证养护资金投入,提升管理养护水平。
(一)省、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监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考核评定办法,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