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全面履行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确保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是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法制保障。学习、宣传和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强化源头预防,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学习、宣传和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作政府工作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带头宣讲、带头践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宣传、培训计划。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