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旅游推荐单位享受旅游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奖、评先和宣传促销。
第十六条 旅游推荐单位实行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管的原则,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标准(试行)》;
(二)自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按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三)商品质量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商品价格必须接受市物价部门的检查,统一使用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制定并公布服务质量承诺书,签订并履行“汕头旅游推荐单位诚信服务公约”;
(七)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八)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九)接待旅游团队的须与旅行社签订合同;
(十)设立并公布专门的公众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一)不按规定悬挂推荐单位标志牌的;
(二)因经营条件变化,达不到旅游推荐单位设立条件和《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标准(试行)》的;
(三)发生游客有责投诉事件的;
(四)不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超范围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
(六)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七)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
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推荐条件的,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取消推荐资格的决定:
(一)因经营条件变化,达不到旅游推荐单位设立条件和《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标准(试行)》,且无法进行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 旅游推荐单位被取消推荐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