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汕旅〔2008〕11号)
第一条 为广泛开发和整合社会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营造旅游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指由汕头市旅游局(以下称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为境内外旅游者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推荐单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县)旅游局〔以下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协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当推荐境内外旅游者到旅游推荐单位消费。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条所述服务的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旅游星级饭店、国家A级旅游区均为旅游推荐单位,不需再行申请,不再公示和颁发标志牌。
第五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推荐:
(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旅游推荐单位具备的各项条件;
(三)符合旅游市场需求,提供诚信服务。
第六条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明;
(三)取得消防部门验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凡依据法律法规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需取得相关部门验发的许可证书;
(五)符合《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标准(试行)》。
第七条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向当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申请书(试行)》,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及企业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