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6
2007年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考核表(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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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
│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汕头海事局、 │
│ │市高新区管委会、汕特保税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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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满分│ 计分标准 │自评│审核│
│项目│ │ │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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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 38 │1、完成当年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得38分。 │ │ │
│ 故 │ 分 │2、未完成控制指标,但2007年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去年的,得32分 │ │ │
│ 控 │ │。其中:超过去年死亡人数0-10%的,得20分;超过去年死亡人 │ │ │
│ 制 │ │数10%-20%的,得10分;超过去年死亡人数20%-40%的,得5 │ │ │
│ │ │分;超过去年死亡人数40%以上的不得分。(以上评分标准,以上 │ │ │
│ │ │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 │ │
│ │ │3、在以上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所主管的行业,较大事故比上一年 │ │ │
│ │ │每增加1宗,扣0.5分,扣完为止;(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在超过控 │ │ │
│ │ │制指标后才开始扣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扣10分,扣完为止 │ │ │
│ │ │;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扣30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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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 8 │1、职责明确。把《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的本部 │ │ │
│ 任 │ 分 │门职责列入主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制定有关职责的年度安全生产│ │ │
│ 制 │ │工作计划,2分。 │ │ │
│ 落 │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 │ │ │
│ 实 │ │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2分 │ │ │
│ │ │。(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 │ │3、目标清晰,将本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合理分解下达到各区( │ │ │
│ │ │县)级部门的,1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 │ │4、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 │ │ │
│ │ │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2分。 │ │ │
│ │ │5、重点突出。针对所监管的行业存在的重点问题,专题进行研究 │ │ │
│ │ │部署。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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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 17 │1、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明确组织方案、工作计划和落实部门的 │ │ │
│ 项 │ 分 │,2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 整 │ │2、组织并带队开展分管行业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每组织一次1分,│ │ │
│ 治 │ │最多3分。(以检查登记为准) │ │ │
│ 和 │ │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 │ │ │
│ 隐 │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 │ │ │
│ 患 │ │〕129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 │ │
│ 排 │ │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7〕31号)、《汕头市在│ │ │
│ 查 │ │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
│ │ │汕府办〔2007〕158号)要求制定了主管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 │ │ │
│ │ │行动方案的,有方案和工作计划的,2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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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建立系统内事故隐患台帐,2分。 │ │ │
│ │ │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隐患发出 │ │ │
│ │ │督办函,督促并跟踪落实整改的,2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由 │ │ │
│ │ │其他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做出处理的,扣1分 │ │ │
│ │ │,如因未及时处理而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 │
│ │ │整项扣10分。 │ │ │
│ │ │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重点隐患月报制度的,2分,每少报一│ │ │
│ │ │次,扣1分; │ │ │
│ │ │7、落实重点隐患挂牌公示整改制度的,2分,未按要求对挂牌督办│ │ │
│ │ │的重点隐患进行整改的,每个扣1分。 │ │ │
│ │ │8、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上报与监控管理制度的,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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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 12 │1、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组织的会议,2分;│ │ │
│ 委 │ 分 │缺席会议或未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
│ 会 │ │2、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府或者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 │ │
│ 工 │ │,2分;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
│ 作 │ │3、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落实相关执法决定的,2分,未落实的每一│ │ │
│ 落 │ │宗扣1分。 │ │ │
│ 实 │ │4、及时反馈安委办提出问题的意见,2分。超期2个星期以上的, │ │ │
│ 情 │ │每一宗扣1分。 │ │ │
│ 况 │ │5、按时向市安委办报送全年总结,2分,每超期2个星期或漏报的 │ │ │
│ │ │,一次扣1分。 │ │ │
│ │ │6、市政府、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防范重特大事故 │ │ │
│ │ │工作会议和安委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后,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会│ │ │
│ │ │议贯彻落实情况,2分;每超期1个星期报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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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 5 │1、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2分;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 │ │
│ 全 │ 分 │不得分(以有关资料为准)。 │ │ │
│ 教 │ │2、结合本系统实际,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以培训通知为准)的3分,│ │ │
│ 育 │ │未开展的,不给分。 │ │ │
│ 培 │ │ │ │ │
│ 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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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 8 │1、有一次未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的,本项不得分。 │ │ │
│ 急 │ 分 │2、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扣5分。 │ │ │
│ 救 │ │3、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救援演练(以文件通知、行动方案、演练总结│ │ │
│ 援 │ │或现场音像资料为准),扣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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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 │ 6 │1、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工作的,制定 │ │ │
│ 击 │ 分 │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并落实部门职责的,3分。 │ │ │
│ ﹁ │ │2、对“三非”取缔率达到100%的,3分;取缔率100%-80%的, │ │ │
│ 三 │ │2分;取缔率80%-60%的,1分;低于60%的不得分。 │ │ │
│ 非 │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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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 6 │1、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政府( │ │ │
│ 故 │ 分 │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本项不得分。 │ │ │
│ 报 │ │2、按规定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分。 │ │ │
│ 告 │ │3、依照管辖范围,落实责任事故处理决定的,3分;有一项未落实│ │ │
│ 及 │ │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处 │ │4、本行业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结案后,向全系统进行通 │ │ │
│ 理 │ │告的,1分;组织有关科室(管理机构)研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 │ │ │
│ │ │,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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