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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药品行政处罚程序中协查和外地调查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药品行政处罚程序中协查和外地调查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批复
(甬政发〔2008〕5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要求药品行政处罚程序中异地调查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请示》(甬食药监〔2007〕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类违法行为时,需要外地有关单位协查和赴外地调查取证的,同意按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你局要按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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