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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2007-2010年辽宁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9.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引进国际先进的培训项目,聘请外籍知名专家教授来我省讲学,提高培训效果;广泛开拓国(境)外培训渠道,每年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公务员和中青年领导干部赴国(境)外培训;努力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善于资本运作、具有世界眼光、对外交往能力强的高层次复合型公务员。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规划、政策,对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的其他部门(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应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要求,组织选送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员参加培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
  (二)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针对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使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公务员培训法制化、规范化。实行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如实记入培训证书和个人档案,使公务员培训情况有据可查。建立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开展公务员培训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强化对公务员培训的质量评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各级行政学院(校)及其他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公务员培训班进行考核评估,切实保证公务员培训质量。
  (三)建立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调训纪律,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新录用的公务员从录用之日起1年内不参加初任培训,不得办理任职手续。晋升处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任职之日起1年内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故不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不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规定学时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不得晋升上一级职务。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书面报请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对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视实际情况相应降低部门和单位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对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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