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矿与非煤矿山。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狠抓“一通三防”工作,切实落实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围绕打造“龙门山”旅游经济带,整顿关闭周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规模小、破坏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
5.建筑施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深入开展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率达到100%;加强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加强对地铁等市政工程和重大项目、“新居工程”、旧城改造、危房以及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监管。
6.消防及公共安全。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继续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和“二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探索加强“住改非”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切实加强对“住改非”的安全监管。继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力量建设;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配备义务消防员或成立义务消防队;进一步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抓好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防止挤压、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职业卫生。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体系、管理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8.重大危险源。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监管,逐步实现监控手段现代化;建立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初步构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学校、电力设施、桥梁设施、景区景点、铁路管道运输、森林防火、特种设备、病害水库、地质灾害点段等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监管。
(三)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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